关于第20432363号“老嶺南 港式茶餐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老嶺南 港式茶餐厅及图 20432363

阅读:123349 2017-1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豪 委托代理人:湖南维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32363号“老嶺南 港式茶餐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672957号“岭南城市酒店”商标、第8708945号“岭南国际公寓”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

  申请人:王豪

  委托代理人:湖南维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32363号“老嶺南 港式茶餐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672957号“岭南城市酒店”商标、第8708945号“岭南国际公寓”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宣传材料等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岭南”,其共同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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