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乔大三农智慧农业(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蓝海基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976534号“硒硒皇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3304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00920号“云南白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文字“硒硒皇后”中含有汉字“硒”,“硒”是一种对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指定商品富含该种元素,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综上,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