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志恙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国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32155号“Abbellire COOKW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997911号“祥鹰 XIANG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极为显著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Abbellire”、“COOKWARE”(可译为‘炊具’)及抽象的老鹰图形组合而成,其中“Abbellire”为非固有词汇,独创性较强,系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祥鹰 XIANGYING”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二者共存,通常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