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圣城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61145号“圣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未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2.相关报道截图。
我委认为,“圣城”易被理解为宗教圣地耶路撒冷,指定使用在医院、美容服务、园艺、眼镜行等服务上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了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