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凯捷商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328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068644号“TD BE NO.1及图”商标、第15472338号“Rxiangyu及图”商标、第17696509号图形商标中的图形部分分别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等方面有所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