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朗程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4344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137373号“冰凌花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据此,申请商标与前述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565454号“JEUNESSE及图”商标中的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有所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