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萨普公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9860789号“莎佩 美丽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686153号“美丽之饮”商标、第9960995号“美丽新饮”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