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78478号“金色蝴蝶时尚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色蝴蝶时尚会 20678478

阅读:126918 2017-12-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建省安溪金色蝴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盛大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78478号“金色蝴蝶时尚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时所引证的第8556467号“金蝴蝶酒膳 Golden Butterfly Wine Dine及…

  申请人:福建省安溪金色蝴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盛大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78478号“金色蝴蝶时尚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时所引证的第8556467号“金蝴蝶酒膳 Golden Butterfly Wine D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观感、含义均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相关资料。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馆”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汉字“金色蝴蝶时尚会”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金蝴蝶酒膳 ”均含有“金”和“蝴蝶”文字,它们在呼叫、含义、视觉印象上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者误认为标有申请商标的服务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678478号“金色蝴蝶时尚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色蝴蝶时尚会 2067847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311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