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婕斯环球财产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225595号“JEUNES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商标局引证的第8719067号“JEUNESSE”商标、第5327917号“真黎施 JEUNESSE”商标、第7086491号“JENNISSE”商标、第3724629号“青年”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均已被撤销。商标局引证的第15971094A号商标已转让予以本案申请人。上述引证商标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