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皇加力(欧洲)商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085846号“KAISER+KRAF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商标局引证的第8048555号“皇加力 KAISER+KRAFT”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宣告无效,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