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伏牛堂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726429号“伏牛堂funiut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550252号“伏牛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核准于2017年11月13日转让给北京伏牛堂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即本案现申请人。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为北京伏牛堂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故两商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