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复思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959800号“复思资本Fusi Cap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882490号“QIAN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75873号“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539815号“妙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