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有限会社倍新蜜儿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96410号“Catchcak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891258号“CAT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权利期满未续展,权利已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期至2016年10月27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因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经评审,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