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62042号“小迪生活Xiaodilif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迪生活Xiaodilife及图 20462042

阅读:65926 2017-1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凯泰峰丽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62042号“小迪生活Xiaodi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617057号“生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02500号“生活 HI HEALT…

  申请人:北京凯泰峰丽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62042号“小迪生活Xiaodi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617057号“生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02500号“生活 HI HEALTHY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282822号“U 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588553号“优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整体构成等方面不同,且指定商品不相类似,故,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和大量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另,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品牌介绍、租赁合同、销售发票、宣传册等资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他人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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