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21397号“天霸动霸TU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00822号“t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12100号“t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含义上均存在较大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系声明及授权书、“天霸动霸tua”的网络搜索结果。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