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9821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0498214

阅读:118438 2017-1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君子惠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政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982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重新审查,驳回商标局的决定,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在《商标驳回通知书》中引证了第149150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

  申请人:佛山市君子惠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政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982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重新审查,驳回商标局的决定,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在《商标驳回通知书》中引证了第149150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924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843210号“寰兴 HUAN XING JIAN C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9831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的图形在图形的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表现形式、整体结构等方面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筑路或铺路材料;隔热玻璃(建筑)”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木材;建筑石料;建筑用非金属砖瓦;非金属建筑材料;建筑玻璃”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隔热玻璃(建筑)”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以上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49821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049821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30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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