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三分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州市彭城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332573号“田e San Fen D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3063184号“田 嘉蕈JIAX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91921号“田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03744号“田 田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506768号“田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260338号“山田水 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768712A号“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视觉、读音上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