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金石智能停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62516号“金石停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162878号“金石JinShi”商标、第6647225号“金石”商标、第6647502号“金石JZT”商标、第9636407号“金石科技”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实际使用和宣传推广,已经在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金石停车”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金石”,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上述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照相机(摄影);导航仪器;停车计时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话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照相机(摄影)”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计数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