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五边形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805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90110号“BUNDESLIG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及大力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创意和创作过程、申请人和高校合作的活动照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及包装物上的图片。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