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3839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0538391

阅读:80507 2017-12-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科合肥微小型燃气轮机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润帝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383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294130号图形商标、第6493832号图形商标、第13527038号“鸿丰及图”商…

  申请人:中科合肥微小型燃气轮机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润帝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383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294130号图形商标、第6493832号图形商标、第13527038号“鸿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已被消费者认可。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厨房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三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53839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053839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29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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