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药洁诺医疗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634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药控股成立的专门提供医疗灭菌服务的企业。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1691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