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68273号“佧厘亞伱KALIYAN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佧厘亞伱KALIYANI 20468273

阅读:34398 2017-12-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林义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68273号“佧厘亞伱KALIYA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446751号“卡里亚尼CALIA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南林义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68273号“佧厘亞伱KALIYA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446751号“卡里亚尼CALIA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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