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71584号“哪兼职www.najianzhi.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哪兼职www.najianzhi.com及图 20671584

阅读:83654 2017-1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优仕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71584号“哪兼职www.najianzhi.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放弃在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35类11581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

  申请人:北京优仕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71584号“哪兼职www.najianzhi.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放弃在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35类11581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商业企业迁移以外的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2017年CHRC中国人力资源春季高峰论坛现场照片、U盘照片、企业兼职人员合作合同等。(详见第20671583号驳回复审案件)。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商标局引证的第6395689号“鳴翠柳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与之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已被商标局不予受理,该不予受理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在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的驳回决定,故在上述服务上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放弃上述服务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拍卖等服务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410212号“正集zhengj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飞鸟图形,与引证商标鸟图形设计手法及整体视觉效果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两标识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专业咨询、拍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服务、商业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所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1、商标局在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职业介绍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3、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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