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云和信息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先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63412号“律博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643765号“律博科技LEGALBOO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品牌投入实际推广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使用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均为“律博”,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技术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