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能动时代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创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18351号“能动英语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7156080号“能动英语屋D”商标、第17157905号“能动英语D”商标、第17159300号“能动英语戴纳米克英雄会”商标其所有人名义经商标局核准已变更为申请人现名称。
我委认为,鉴于前述商标与申请商标同属申请人所有,故其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