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达正堂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世纪铭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79115号“达正堂DAZHENG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03657号“正达ZHENG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19656号“碧海金沙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245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货物展出、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样品散发、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达正”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认读部分“正达”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广告、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货物展出、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