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金螳螂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哲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77202号“金螳螂 家 GOLD MANTIS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725913号“家文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企业分公司列表、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在先判决书复印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