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博闻商标代理有限责任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5702711号“A.R.T.FURNI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7001404号“爱陶世纪ARTARCENTURY”商标、第7435896号“ARTFRAME”商标、第8139093号“ARTWOOD”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我委予以撤销,上述商标已无效。
我委认为,鉴于前述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0886540号“北青ARTBEIJINGYOUTHART”商标在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