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韦育钦
委托代理人:广州汉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07185号“迅波SUNBOY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076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476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47687号“PLAYBO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包含兔子图形,双方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等方面较为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饰带;鞋饰品(非贵重金属);皮带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腰带”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发带”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纽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