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农安县厚德兴秸秆加工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81367号“厚德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688533号图形商标、第9731917号“柏兆记BAIZHAOJI及图”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