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船长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75413号“CAPTA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20161264号“CAPT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由商标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721206号“DOLPHiN CAPT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含义、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