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绵阳益群墙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29581号“嘉丽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17899052号“嘉丽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于申请人,申请商标权利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为同一法律主体,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