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27407号“BILIBILI Link STAR PHASE mac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17997号“万家乐MACRO及图”商标、第3779401号“万家乐MACRO及图”商标、第8904524号“美诺MACRO及图”商标、第17755587号“Macr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