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汕头市澄海区金港湾种养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中咨荣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594083号“金溪顺海 JINXISHUNH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立的强于地名的含义,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且申请商标经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取得较高的显著性。其它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为“金溪顺海”,其中“金溪”为县级行政区划地名,而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该地名的其它含义,故申请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取得较高的显著性,但并未提交证据佐证。申请人所列举的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实例,因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