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烟台白马包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烟台上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39364号“易优家 Easy your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76169号“EAS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见1569期《商标公告》),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404211号“Easy Pha-max eas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呼叫、外观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