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省瑞泽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93470号“亿家饱 MAKING FAMILIES BET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266358号“亿家宝 养生粥及图”商标、第8979248号“亿家宝及图”商标、第14287601号“齐瑞康及图”商标、第15246829号“御用良田及图”商标、第20310043号“易掼YIGUAN及图”商标、第10331807号“汇禾源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均已注册成功,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花糖;蜂蜜;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粉;米;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玉米面;豆豉;豌豆黄;糕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燕麦粥”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豆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亿家饱”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亿家宝”仅尾字不同,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上相近,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六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产生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米花糖;蜂蜜;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米粉;米;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玉米面;豆豉;豌豆黄;糕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