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知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15990号“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德明:商标局引证的第3871063号“中園 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175609号“天升 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外观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