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749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065289号“恒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92429号“长运Changy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3363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7725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呼叫等方面上存在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