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浩华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火红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60620号“HAO HUA GARM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6262153号“HAOHUA及图”商标、第16262233号“HAO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均为深圳浩华服装实业有限公司,系同一主体,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