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准星云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839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3289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百度百科对申请人介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演员的商业管理、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