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白云吉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人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17093号“ESMERAL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的独特含义,其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6419075号“GRED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941504号“XINHUI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280028号“天隆天桥 TLTQ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识别主体、呼叫、含义、外观上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