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23756号“安而康全芯护Snugge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第15760915号“全芯呵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上存在明显区别,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呼叫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