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首彩葡萄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传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34004号“旮旯云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693063号“山旮旯SHAN GA 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96125号“金旮旯 JG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