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机国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齐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712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154731号“建州集团 JIANZHOU GROUP及图”商标、第1442987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