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赫斯特通讯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李严商标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27309号“HEAR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047723号“HEARTS”经商标局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748098号“海拍鱼 HEAR'S及图”商标含义、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