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钟祥市扁寨果业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武汉四维互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49528号“泉水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210345号“泉水柑”商标经我委无效宣告程序,其注册予以宣告无效。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