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74437号“O.thai LATE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O.thai LATEX及图 20874437

阅读:23447 2017-12-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网上轻纺城舜江源布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74437号“O.thai LATE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第18522666号“泰拉特斯 Thairatex”商标、第13700710号“ThaiLa…

  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网上轻纺城舜江源布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74437号“O.thai LATE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第18522666号“泰拉特斯 Thairatex”商标、第13700710号“ThaiLax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识别性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请求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O.thai LATEX”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认读文字“Thairatex”、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ThaiLax”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床单和枕套、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该申请商标中含有“thai”意为“泰国的,泰国人的”,“LATEX”意为“乳胶”,且泰国盛产乳胶制品,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申请商标整体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874437号“O.thai LATE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O.thai LATEX及图 2087443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14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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