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州市汇龙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54662号“嘉美醇KAMICH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172159号“嘉美蜜柚JIAMEIMIYOU及图”商标含义不同,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