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海宝光(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26998号“碰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含义为“触碰到磁场”,且“磁”为“磁石、磁场”的意思,与“瓷器”的“瓷”在字形与含义上差别较大,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宣传推广和使用,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经查,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举办的美食会友活动及宣传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碰磁”与“碰瓷”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而“碰瓷”泛指一些投机取巧,敲诈勒索的行为,将其使用在指定的“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形成了整体特定含义,从而消减了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商标注册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