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33088号“素食星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素食星球 20533088

阅读:94896 2017-12-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果皮移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33088号“素食星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985463号“素食星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了无效…

  申请人:北京果皮移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33088号“素食星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985463号“素食星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申请商标经实际宣传使用,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的主要证据参见第20533089号“素食星球”商标驳回复审案中证据。

  经审理查明:

  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我委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注册,且该裁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仍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人在第20533089号卷宗中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名下商标的注册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等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名下商标的注册情况与申请商标是否使用缺乏关联性;宣传使用等资料大部分以“素食星球”为关键字的网络搜索情况,并非申请人以“素食星球”为商标的相关使用证据。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533088号“素食星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素食星球 2053308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14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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